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8月9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每家金融机构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债务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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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办法》共计6章25条,明确质押条件和融资用途、融资额度和期限及利率、融资补助和风险补偿、融资管理等,仅适用于专利和商标两类,有效期5年,旨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债务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用途。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发明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债务期限,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办理商标续展;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已注册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在债务有效期内,债务人有维护知识产权有效的义务等6个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债务人必须符合债务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债务人为企业的,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债务人为个人的,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等3个条件。
有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或者距离专利权终止日少于3年;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侵害他人商标或冒用商标;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已被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知识产权;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知识产权已质押登记;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之一,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办法》表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是指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的补贴,包括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两部分。存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0.2%,增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较上年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增量的1%。每家金融机构补助上限为300万元,当年未出现增量的不给予增量和存量补助。补助可用于奖励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营销团队,但其比例不应超过50%。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指债务人违约后,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补偿,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当债务人发生违约,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优先自行采取清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质押物等措施,实现应收尽收后,且超过一定清收时限仍无法实现清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对于未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如出现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可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
对于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出现债务人违约,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按协议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会同银行机构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获取补偿金额。
《办法》强调,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申报行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补助或补偿资金,并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或补偿项目,且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依据《办法》,修订《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质押融资申办、补助申报、风险补偿金申请适用于《细则》。《细则》共5章21条,明确质押融资申办程序、金融机构补助申报程序、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等,旨在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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